元宇宙是什么?有什么法律问题?-凯发国际娱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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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是什么?有什么法律问题?

facebook更名为meta,扎克伯格要带人们进入一个全新的metaverse(元宇宙)世界。这个metaverse会是互联网的未来吗?

facebook更名为meta,扎克伯格要带人们进入一个全新的metaverse(凯发国际娱乐官)世界。这个metaverse会是互联网的未来吗?近日,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於兴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在网络平台就元宇宙的话题进行交流,其中侧重讨论了因元宇宙活动而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metaverse是一种幻境但关联着玩游戏和玩投资的人

於兴中教授说,“元宇宙”这个词的翻译,不是一个好的翻译。metaverse,似乎是meta加上略去uni的universe(宇宙)一词,复合构成的一个新词。但meta并不是“元”的意思,应该是“超越”、“在先”的意思,比如metaphysics(形而上学),意思是“研究超越于或在先于物理的事物的一门学问”。“元宇宙”这三个字在汉语中是何意思?从字面来理解的话,我们不知其所云。但它绝不是宇宙之前的宇宙或者超越宇宙的宇宙。事实上,universe的根本含义可能是“场所”的意思,比如university(大学),而并不是指通常我们所理解的宇宙。因此,我比较倾向于用“幻境”这个词来形容metaverse。

metaverse本身不是一种方法,也不是一种技术,它只是试图将各种主要用于娱乐的尖端技术融合到一起,创造一个环境、一个场域或者一个空间的愿景。用牛津词典的话说,metaverse是一个虚拟现实空间,用户可以与计算机生成的环境以及其中的其他用户进行互动。

通过对metaverse这个概念的起源和发展的描述,大概可以做一个结论性的总结。metaverse实际上就是一种幻境,给你创造了一个虚拟的东西,戴上头盔和手套,即可进入一个梦幻的自由世界。当然,做这种梦是需要花钱的。

在美国,媒体及学界对元宇宙的评价,并不像在韩国等国那样高。有人认为,关于元宇宙的小说是对因技术出错而有可能出现的恶托邦(dystopia)的警示。也有人认为,metaverse不过就是一种公关的手法,被批评为一种使用基于现有技术的纯推测性的、过度炒作的概念进行公关的方法,信息隐私和用户成瘾是metaverse的关注点。还有更过分的,说元宇宙是一个最大的监控工具。

谁会使用metaverse?比较清楚的是,我们都会使用,但是程度可能不一样,成熟的人会在需要的时候用,没需要的话就不用。但是,青少年可就不一样了。他们贪玩,只要好玩,就会无休止地玩下去。谁会从metaverse中获益最多?毫无疑问,那一定是商家,游戏公司、投资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

我们现在已进入一个玩的时代,这是人的本性的驱动。玩是人的天性,我们必须要承认它。当然,玩也可能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比如说摆脱现实生活的束缚,或者向往更加自由的人生,等等。玩也可以是科技进步的一个非常大的驱动力。但是,玩的时候我们要考虑到,玩家的利益必须受到保护。两路玩家,即玩游戏的人和投资游戏的人,他们的利益都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对他们也有限制:不能对别人造成伤害。

基辛格先生说过一句话:“你们研究应用,我研究影响。”知识人不参与技术开发,那是科技人员做的事情。但是我们该思考,某一项技术成果问世之后,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元宇宙只是一个小领域但关联着新科技的系列法律问题

於兴中教授就元宇宙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个系统分析。

元宇宙肯定会引起一些法律问题。但这些法律问题实际上不仅仅是与metaverse相关的。就法律而言,metaverse只是一个小领域,更值得关注的是,我们今天面临的这种智能科技主导下的文化现象,包括算法、数据、区块链、网络、人工智能等等这一系列的新科技和它们引起的后果。这些法律问题实际上是连贯的,并不是专门针对metaverse的。实际上,我们到现在应该考虑的法律问题可能很多,在这里选择11个方面。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首先牵扯到的是主权,像meta这样一个大公司,它本身有没有主权,或者说它的这种规模和主权国家会形成一种什么样的张力?超级平台等大公司会不会改变现有的政治结构,这是一个大的问题。扎克伯格曾经明言,facebook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司。facebook有自己制定规则、自己执行、自己裁决的实践。如果采取一种比较武断的态度,一开始就不允许大公司参与到政治里面来,不承认它这种力量,那么,可能会碰到更棘手的问题。比如说货币发行,因为metaverse肯定要发行自己的货币或者类似的凭证,这在美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比特币、各种代币、加密货币等等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市场,它实际上对美元起到了一定的冲击作用,这是一个宪法上应该考虑的问题。

当然更重要的宪法问题是,由于化身的普遍化,个人身份的界定就成了问题。如何来界定现实-虚拟这种状态下的人的身份?传统宪法和宪法学考虑到的是实际的人,但是没有考虑过虚拟的人。当一个人有几个化身时,如何证成某一个人的真实身份,确定应当保护哪一个化身?

从国际法方面来看,管辖是第一个问题。像meta这样的大公司会牵扯到好多国家,一旦出现纠纷等等,就有一个管辖的问题,就有一个适用法律的问题,如何进行司法协调,如何解决纠纷,如何安排执行等等,这些问题都与国际法有关。一个国际互联网宪章是必要的。在metaverse中,自然也有其自身的制度和规则,但这些制度和规则必须要以国际规则作为基本原则。

从人权的角度来谈,可能消费者保护法是metaverse里最重要的人权。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够保障我们的隐私?消费者进入这个metaverse之后,他会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他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之后应该如何去保护?一种新的宪法权利——数据隐私权可能已经成为必须。

而未成年人保护,也许可以说,在与metaverse相关的法律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最重要的。有档案曾经提到facebook有意吸引少年儿童(preteens)。应该严防meta利用metaverse达到这个目的。小孩子有玩的权利,但是同样重要的是要防止他们成瘾,造成身心伤害。比如,限制戴头盔的时间,让小孩子们什么时候能上网,什么时候不能上网。metaverse把所有的能玩的东西都集中到一块,这对少年人的吸引力是无法抵抗的。

另一个重要的领域是关于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必须要明确平台、创业者及玩家各自的权利,充分界定虚拟财产权,比如可选择权、可携带权或者到其他平台使用的权利。人们要通过替身/化身在metaverse里交流,就该有权选择自己的化身。同时也应该有携带化身到别的平台玩的权利。比如我在meta/facebook的metaverse玩腻了,想到罗布乐思的metaverse里去转转,我可以带走我的替身。当然,虚拟财产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可能需要仔细钻研。

反平台垄断法,metaverses应该是一个复数,不仅仅是meta一家,要保障各家公平竞争。政府的监管机构应该考虑如何使各家能够公平竞争。

与此相关的是平台权利责任法。在此方面,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gdpr(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ccpa(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pra(加州隐私权法),以及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当然,这些法律也有待于更加具体的改进。

知识产权保护法也是需要认真落实并且不断改进的领域。网络一直是知识产权盗版的重灾区,在metaverse中这些难题只会更加复杂。前面已经提过,metaverse这个大的概念的凯发国际娱乐官的版权也是个问题。

还有一个领域,就是税收法。我认为应该对metaverse的经营者和使用者课以重税,以补偿现实世界中真正做事的劳工。试想一下,在metaverse里面,从事交易的人不见面就可以达成交易,完成项目。然而,项目达成协议后,如何才能够付诸行动,如何才能够把它实现?靠谁去实现?还是要靠那些在现实世界里真正做事的劳工。这当然只是一种想法,可能不一定能够实现。

最后一点是,要关心数字生态系统,应该有数字生态系统保护法,妥善处理数据垃圾,严格监管metaverse的运作对环境生态造成的破坏。因为现在实际上数字垃圾或者数字污染已经变得非常非常严重了。

元宇宙对现代法基石的冲击

沈岿教授在交流中,从民族国家、主权(含制定规则的权力)、财产权、人身权、平台与用户法律关系及其基础、个人自由意志等方面,讨论了元宇宙对现代法若干基石的冲击。

首先一个问题,我们现在的法律基本上是跟民族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族国家有两大元素,一是领土,二是人民或者是具有民族国家国籍的公民。可是,在元宇宙里,领土已经不存在了。人民和公民会是什么样的呢?现在,我们早已有了一个新的概念叫“网民”(netizen)。在互联网世界里,不分具体进入到哪个平台,都可以叫做网民。在元宇宙里,我们又会获得一个什么更新的概念呢?可以称作metizen吗?这些又会带来什么问题呢?

我们假设一个场景。我在扎克伯格公司的虚拟空间里,邀请扎克伯格同我进行一次交流。如果扎克伯格在元宇宙里说了一些可能在某个主权国家看来不该说的话,那么,我有没有法律上的麻烦,扎克伯格有没有问题?哪个主权国家的法律能适用到这次谈话吗?

其二,这就带出来另一个关联的概念:主权。在主权概念出来之前,在欧洲,有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王室法、城市法等等,可谓诸法林立。我们现在的主权观念实际上是16世纪法国人让·博丹创造出来的,主要就是为了顺应民族国家的崛起、君权的崛起。然后,世俗法也随着兴起,逐步替代了教会法的传统支配地位。之后,有大家比较熟悉的卢梭创造了人民主权理论。无论是主权在君还是主权在民,法律就被认为是主权者意志的一个体现。那么,在元宇宙里,主权在哪里?如果我进入到某个元宇宙里,我可能要受到它各种各样规则的约束,规则制定的权力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呢?在元宇宙里,国家的法律可能仍然会发挥作用,但是更多发挥作用的是平台规则。

其三,说到法律,我们会说,法律关心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人包括了自然人,也包括了拟制的人格,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围绕两个要素展开,一个是财产,一个是人身。过去,传统的财产指向的都是现实的有形物,是真金白银。后来,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也出现了“无形财产”的概念。现在,数字时代来临了,已经出现了一些虚拟财产,比如说虚拟货币、游戏卡、游戏装备等等。所以,现在又有一个新的概念叫“数字产权”。但是,概念容易创建,而与之配套的一系列规则的建构确实是比较困难的。

其四,说完财产,我们再说说人身。替身和真身到底谁是真正的法律行为主体?传统法律保护自然人、给自然人权利,是不是能够自然地延伸到替身身上?传统法律对自然人提出的要求是不是也自然地延伸到替身身上?我再进一步说明,比如说,甲替身遭到了乙替身的唾骂,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人格,谁侵犯了谁的尊严?再比如,如果甲替身签署合同,这个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假设,甲替身说了一番话,甲真身又否认说这是他说的。你到底通过什么方法确定是甲反悔了,还是说甲真的被“黑客”了?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涉及到因为人身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争议。

其五,我们再说说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大致上分成两类。一类是民法上或者私法上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相对而言,另一类的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关系,就是公权力主体和私人之间发生的往往是不对等的一种法律关系。当然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难免会存在一些并不是那么平等的情况。那么,到了元宇宙里边,这样的不对等关系可能会更多地存在。尤其是,当我们在元宇宙的沉浸感越来越深,越来越依赖于元宇宙平台的时候,那么,它对你的这种不对等控制就可能会更加全面。

最后,我想提及的是定性平台与用户关系的格式合同理论。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关系,有很多方面是不对等的,但是,目前还是把它理解为是在格式合同基础上建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平台通常会给你一个用户协议,同时提供一个隐私政策,然后问你同意不同意,我们大多时候为了用app,看也不看就点击同意了。点击同意以后,这个app上面所有的平台规则以及未来要制定的规则也就被认为是格式合同的补充合同或条款,尽管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出台根本不需要跟你谈判协商。

当然,这种定性引起的争议还是蛮大的。因为,一个巨头平台对用户的控制力是非常强的。用格式合同理论去定性这种关系是不是合适?是不是能解决平台随意制定规则、适用规则的问题?更让我担心的是,未来的元宇宙会不会出现一种格式生活。因为你的生活方式都是通过他们的算法给你规定下来的,你的自由意志已经很难充分体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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